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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今天黃教授精彩的演講!我的問題是,如果今天身爲學生在做火箭的研發要做發射測試的話,法律上我們應該要注意什麽事項呢?同時我們學生團體也許不需要什麽樣子的組織認證我們的自製火箭呢
主持人: 家齊中學 陳韻如 校長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我國的「太空發展法」,也提升了「國家太空中心」之地位,使其成為執行台灣太空政策與計畫的行政法人。現在我們已經如所有太空國家般,擁有了規範太空活動的法律體系。
太空位於離地表10萬公尺以上的高空,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她主張絕對、排他的管領主權,但不是因此就可無法無天。
不管是基於戰略目的之行為如投射彈道火箭、核動力載具或低軌道軍事衛星,或為了探索新領域與自然資源如登月尋星,還是單純做商業性利用如發射酬載設施、地球觀測與通訊衛星,各國近用太空的方法與限度,以及產生之責任,都必須受到國際太空法的約束。
台灣從1990年代開始,就以發展低軌道科學衛星、發射系統以及地面控制設施為太空活動之目標。近年來也執行了探空火箭、地球觀測與氣象衛星的發射計畫,接下來還要展開發射場之設置與商業性酬載等活動。這些活動本來都是國際太空法原則規範的對象。
但由於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無法加入國際太空公約。因此,透過制定「太空發展法」,謀取與國際太空法接軌,在權義平衡條件下,有效管制包括商業性太空活動之風險,分配損害賠償責任,推動產業配套措施,就變得勢在必行。
太空是人類的共享資源,任何國家都可以自由進行研究、開發與利用。太空活動所取得之新知識與技術,包括地球觀測所產出之資訊,都應該在和平互惠原則下,與其他國家共享。雖然不能參加聯合國的「和平使用外太空委員會」,台灣也必須透過「太空發展法」,宣示善意遵行國際太空法原則的工具,才能打造與其他太空國家攜手合作的基礎。
從事太空活動的國家,應對其活動造成之損害,包括火箭發射場周邊的損害,碰撞到其他國家的衛星或載具,以及因設施墜落造成的地面損失等,擔負國家責任。依據國際太空法原則,這種責任是由國家絕對負責的危險責任。不論發射活動是由國家所直接從事(例如由國家太空中心執行之發射),還是透過多國合資計畫,甚至由本國私人委託外國發射,國家都必須負責。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各國都會在太空立法中,嚴格管制本國境內或由本國人合資進行之發射、引導火箭重返活動,包括要求登記、審查其發射計畫,與發射場之設置與營運,來控制自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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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外太空也是有法治的?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謝謝今天黃教授精彩的演講!我的問題是,如果今天身爲學生在做火箭的研發要做發射測試的話,法律上我們應該要注意什麽事項呢?同時我們學生團體也許不需要什麽樣子的組織認證我們的自製火箭呢